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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主題: 中華民國行政院核定海外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範圍 周四 11月 19, 2009 2:44 pm | |
| 駐舊金山經濟文化辦事處新聞稿
中華民國政府為達致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,將自2010年1月1日起,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,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台幣者,全數併同境內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,作為課徵基本稅額的計算基礎。所謂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」,係指:(一)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,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;或(二)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,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。在實務上,國稅局常將在台有戶籍且當年度有入境者(不論入境次數及天數),認定為符合條件(一)者。為便利海外僑胞瞭解「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制度」,請參閱財政部賦稅署網站:( www.dot.gov.tw )點選首頁熱門議題/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,亦可致電賦稅署專責人員倪麗心督導,聯絡電話886-2-23228000分機8695、電子郵件信箱:b0@mail.mof.gov.tw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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